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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縣「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

刊登日期:2019/9/6
發文日期:2019/9/2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81000736號
主旨:公告本縣「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第36條及第38條。
公告事項公告: 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第2項、第36條及第38條。一、執行時間:即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
二、實施區域:本縣轄區。
三、縣民應配合之防疫事項:
(一)為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及擴散,本縣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含空地、空屋、防火巷、側溝、屋後溝、工地、花圃、菜(農)園、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等)之積水容器及積水處等孳生源。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疫情發生地區(經衛生主管機關證實為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陽性病例住家、活動地及可能感染地點)範圍內之公、私場所,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經本府通知後應主動清除孳生源,並接受防疫人員實施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強制戶內外孳生源清除與查核。經評估有必要時,得實施殺蟲劑空間噴灑或其他化學性防制措施,民眾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三)依據同法第38條規定,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發生時,經本府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本府衛生或環保等防疫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得逕行進入本縣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得要求里長或鄰長在場。
(四)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及第70條規定裁處。